第十五条

有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毒物品实行分类存放;

(二)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三)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四)应急通道保持通畅,并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五)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泄漏物质和冲洗水有独立的回收处理系统。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报警装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