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