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