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利用生产、营销、品牌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启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美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