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