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二)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