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二)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