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