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九条有效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的自然情况;(二)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持有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