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有效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