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自然情况;

(二)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持有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