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