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