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二)具备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四)有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五)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