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

(二)具备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

(四)有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

(五)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