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