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