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