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占百分之三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科研单位应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