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为科技服务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投资于科技项目。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