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立重庆市科技发展、科技普及、科技奖励和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基金应多渠道筹集,滚动增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行业和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