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产品和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