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5 保障措施Article 49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产品和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