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三)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补贴;(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出版、专家咨询和数据库建设;(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