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
(三)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补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出版、专家咨询和数据库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