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

(三)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补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出版、专家咨询和数据库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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