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