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向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水源涵养地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及生活、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