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