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向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水源涵养地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及生活、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