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