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