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Article 28Amended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