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贫困地区就业;对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应创造条件支持其到专业对口单位就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