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对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