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贫困地区就业;对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应创造条件支持其到专业对口单位就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