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扶持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现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可享受与校内同类建设项目同等的待遇;向高等学校或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