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扶持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现社会化。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可享受与校内同类建设项目同等的待遇;向高等学校或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