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