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