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Article 20Amended省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扶持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现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可享受与校内同类建设项目同等的待遇;向高等学校或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