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