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技术创新;(四)清洁生产;(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六)开拓国际市场;(七)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