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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