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收缴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