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收缴清真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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