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