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常年存栏量达到猪2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500只以上、鸭300只以上、鹅200只以上,且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及相当规模的特种养殖场(户),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