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尿液、畜禽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所产生的污水等。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