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环境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方式,逐步纳入集镇垃圾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