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