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方式,逐步纳入集镇垃圾处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