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没收或收容犬只时,公安机关对明显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在使用抓捕工具已无法控制且已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时,应就地捕杀。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被收容后,养犬人要求继续收养的,应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