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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